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市内为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政策
1、参保资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2、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
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我市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以上三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3、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7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3万元;以上三类救助对象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以上两类救助对象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4、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和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5、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政策。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治疗所需的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相关费用按不低于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18岁及以上患者的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6、异地就医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本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取消异地就医个人先自付比例。
三、医疗救助经办管理
1、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同步将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监测机制。医保局每月及时将预警监测人员信息推送至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进行确认,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和职工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2、推进一体化经办。依托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采取线上、线下灵活多样的参保缴费方式,确保救助人员应保尽保,不发生漏保、脱保、断保问题。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在实现救助对象市域内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基础上,积极推进跨省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服务便利性。
3、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每月将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的人员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精准落实待遇,并做好信息反馈。
四、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公地点:兰陵县东升路与金山路交汇处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06室
咨询电话:0539-53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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