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贴。
2、门诊医疗救助。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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