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等。 |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
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等检查。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级相关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
4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级相关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1.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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