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 现场核查 |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
3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4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 政府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 5%,每年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5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每年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6 | 粮食购销相关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7 | 粮食库存相关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发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8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1.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位置采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措施; 2.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三条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四条中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全县重要输电线路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搜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9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1.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二条中指出的危害发电设施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全县各发电企业(不包括垃圾发电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搜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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