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20%,每年抽查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50%,每年抽查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
3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20%,每年抽查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4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 政府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5 |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 对油气管道保护情况检查 | 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情况情况 |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5%, 每年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 |
6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对电力企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情况检查 | 电力企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电力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5%, 每年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
7 | 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能源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检查 | 对能源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 能源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5%, 每年1次 | 县级发改部门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8 | 粮食购销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粮食储存企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粮食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粮食和储备部门;省、市、县级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粮食和储备部门;省、市、县级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 ||
9 | 粮食库存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粮食和储备部门;省、市、县级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粮食和储备部门;省、市、县级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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