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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slj/2019-000000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水利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2019-05-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兰陵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督检查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2011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6.《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7.《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8.《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中发〔2011〕1号)第六条第二十项:“……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9.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2年6月鲁政发〔2012〕25号)第二条第六项:“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第三条第七项:“要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第六条第十九项:“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费缴纳、节水设施检查、计划用水情况等

实地检查

每周


媒体、书面

2

对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流失补偿费缴纳等

实地检查

每周


媒体、书面

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水政〔1992〕7号)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运行检查等

实地检查

不定时


媒体、书面

4

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

《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事项检查

实地检查

不定时


媒体、书面

附件【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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