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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19-000008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2020-03-1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兰陵县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消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县属事业单位法人

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年度报告报送情况;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等财务情况;印章、证书使用情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3%


网站公布

附件【县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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