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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27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2022-12-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2年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抽查事项大类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1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1060001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2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检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1060001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会法》第五十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拒绝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行为。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八条。
    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
3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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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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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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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5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检查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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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5.《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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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4060002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1060001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经核定征收后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
8对职业中介活动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业务的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5060003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5060001
    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8060001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四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情形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9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检查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3060001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1.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4060001
    2.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706000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的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10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0014000206000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义务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1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11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306000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12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国人(C类)情况的检查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的检查用人单位、外国人(C类)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就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13700000045025855237100102060002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的检查用人单位、外国人(C类)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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