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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jyj/2023-000006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3年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3年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联合抽查部门
1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办公
场所、公司规章
制度、安全生产
实地检查、书面
检查
2次/年
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检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条 件、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客运企业1.企业法人资格                                       2.公交车辆、设施、资金                               3.驾驶人员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实地检查1次/半年
3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检查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内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辖区内从事取得
水路运输许可证
的企业
自有船舶运力配
备情况、管理人
员配备情况、船
员配备情况
实地检查3月5日
4在建工程质量监督1.《公路法》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在建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建工程从业单
位质量管理行为
实地检查2次/年
5在建工程安全监督1.《安全生产法》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建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建工程从业单
位安全管理行为
实地检查2次/年
6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正案修正)第六十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七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际班车、包车客运企业1.资质审查
2.安全管理
3.违规违章处理
4.集中整治措施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4次/年
7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正案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辖区道路客运(场)经营者1.资质审查
2.安全管理
3.违规违章处理
4.集中整治措施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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