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
1.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咨询电话:5230269、733970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