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咨询电话:
5230269、733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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