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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4-0007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随机抽查计划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计划
序号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 查 内 容事项类别检查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 查 依 据
1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植物病虫害检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2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建设检查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情况。(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绿地率)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事项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十五条
4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及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线控制、管理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级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及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5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事项审批部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
6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公共绿地内开展经营性行为申请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情况。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7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8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照明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企业城市照明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查全年抽查比例100%,抽查频率1次/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9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管道路设施的维护管理企业城市道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查全年抽查比例100%,抽查频率1次/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县城防指成员单位城市防汛安全。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查全年抽查比例100%,抽查频率1次/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11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管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企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查全年抽查比例50%,抽查频率1次/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12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监督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设置标准和规范设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占监管对象不低于40%,抽查频次1次/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协调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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