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宣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鼓励山东题材、山东主创、山东出品、山东形象的文艺作品创作,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讲好中国故事和山东故事,创作推出更多精品力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项 建立山东省优秀文艺作品项目库(山东宣传网 http://sdxc.gov.cn),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各类文艺作品,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形成入库、评审、立项、扶持、奖励等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山东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入库作品进行评审,确定年度孵化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二项 对年度孵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戏剧、电影、电视剧类20-30万元/部;影视纪录片、动画片类10-15万元/部;网大网剧类5-10万元/部;歌曲、广播剧、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类2-5万元/部。对年度重点项目采取资金补助、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项 对代表山东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的优秀作品,按所获奖金1:2奖励;荣获其他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的优秀作品,按所获奖金1:1奖励(对未获奖金或所获奖金低于泰山文艺奖的,参照泰山文艺奖对应奖项给予奖励)。除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外,获奖作品不重复累计奖金,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额度给予奖励。对在年度文艺创作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影响的“现象级”作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第四项 在城市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五项 对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专题片,每集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一22:00)首播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16:30-19:00)首次播放的电视动画片,每集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山东题材、山东创作、山东出品的电视剧,在山东卫视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每集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项 对入选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国家级艺术展演活动奖励。对入选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节剧目,参照入选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展演活动剧目奖励标准。
第七项 对在《人民文学》《当代》《中国作家》头条发表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每部奖励10万元,非头条每部奖励2万元。对在《人民文学》《当代》《中国作家》《剧本》头条发表的中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每篇奖励5万元,非头条每篇奖励1万元。对在《人民文学》《当代》《中国作家》《文学评论》《文艺研究》《诗刊》头条发表的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50行以上)、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艺评论,每篇(首)奖励2万元,非头条每篇(首)奖励5000元。对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并公开出版的文艺类图书,每部奖励20万元。
第八项 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次播放的广播剧,每集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九项 对参加国家重大主题文艺演出、文化活动和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歌曲,入选中宣部主题歌曲推荐曲目的歌曲,每首奖励10万元。
第十项 对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乐视、搜狐等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网大网剧,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网络动画片,给予分账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上线备案号的重大题材网大网剧和网络动画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评选获奖的微电影,每部奖励10万元。对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的网络文艺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解释说明、修订完善。与本文件不符的原有文件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