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其他-退回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退还违法占用的5542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493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13248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审字[2024]第BZ009号 | 山东东方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东方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卞庄镇大新庄村土地建设佳园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7/2 | |
2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06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46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6700元;合计罚款:467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7号 | 李金博 | 行政处罚 | 李金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李皇路村土地建钢结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1 | |
3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70平方米土地;2.没收违法占用的187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9号 | 孟凡侠 | 行政处罚 | 孟凡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向城西村土地硬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2 | |
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183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41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2745元;合计罚款:6274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贰仟柒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10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向城镇向城东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向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向城东村土地建设东村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2 | |
5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X006号 | 李洪彦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9日,孙启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木山村一处山坡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3 | |
6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050平方米(合1.57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1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050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250元;合计罚款:2625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X007号 | 宋加兴 | 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050平方米(合1.57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1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050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250元;合计罚款:2625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3 | |
7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3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4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元整)。 | 〔2024〕第SS016号 | 胡文杰 | 行政处罚 | 胡文杰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2 | |
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52.3平方米土地;2.对2020年违法占用252.3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84.5元;对2022年违法占用28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硬化地面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1784.5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伍角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1号 | 王全海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2月和2022年6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英沂官庄村面积532.3平方米(合0.79亩)土地建设厂房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对2020年2月建设厂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2022年6月建设硬化地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17 | |
9 | 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房顶(面积64.62㎡)和违建墙体(面积5.2㎡);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4862.6元)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86.2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陆元贰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G001号 | 王晓明 | 行政处罚 | 经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晓明于2021年在兰陵县状元府小区6号楼1单元1903室室外违法扩建房屋,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2日,经批准,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G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18 | |
1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099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99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09900元(大写:贰拾万玖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2号 | 晁代亮 | 行政处罚 | 晁代亮于2034年3月底经依法批准在棠林村村东南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11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9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9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49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730元;合计罚款:1473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TD021号 | 马丰山 | 行政处罚 | 向城镇孙于沟村民马丰山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6 | |
1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范加彬退还违法占用的787平方米(合1.18亩)土地。 2.对范加彬违法占用的面积为78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87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C011号 | 范加彬 | 行政处罚 | 大仲村镇陡沟庄村范加彬2024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委北路东建设厂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相关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6 | |
13 | 罚款 | 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7号 | 孙传友 | 行政处罚 | 2024年07月01日,孙传友在兰陵县东城新区翰林悦府附近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2 | |
1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4217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421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6325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S008号 | 兰陵县金茂加油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金茂加油站违法占地建设加油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1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80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0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000元;合计罚款: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S021号 | 张勤 | 行政处罚 | 张勤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和硬化路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1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011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01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11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S023号 | 李涛 | 行政处罚 | 李涛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17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吕园村村民杜元杰退还违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合0.53亩)土地。 2、没收兰陵县庄坞镇吕园村村民杜元杰违建占用的350平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3、责令杜元杰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兰陵县庄坞镇吕园村村民杜元杰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8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4500,对你违法占用6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0400;共计罚款人民币:194900(大写:壹拾玖万肆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W017号 | 杜元杰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18 | 罚款;其他-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 | 1.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W003号 | 李伟 | 行政处罚 | 李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石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6 | |
19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2638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9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4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65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84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17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64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4675元;合计罚款:495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7号 | 兰陵县东钢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份、6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村东建设钢结构棚和停车场。 |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份、6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村东建设钢结构棚和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25 | |
20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8号 | 韩明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7月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雷雨口村村西南3公里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01 | |
21 | 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 | 宋加付违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在;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5000元。 | [2024]XC004号 | 宋加付 | 行政处罚 | 宋加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2年在下村乡上峪村开采矿产品石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2 | |
2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57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5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5700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3号 | 沙磊苍 | 行政处罚 | 沙磊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长桥西村土地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2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梁风海退还违法占用的1767平方米土地; 2.对梁风海违法占用面积为1617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255元;对梁风海违法占用15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9255(大写:叁万玖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C014 | 梁风海 | 行政处罚 | 你于2008年及2023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1767平方米(合2.66亩)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一)2008年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二)2023年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09 | |
2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946平方米(合1.41亩)土地。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3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1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4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罚款计424500元;对你违法占用9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9700元;共计罚款4342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C013 | 宋加龙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涝坡村土地946平方米(合1.42亩)建设钢结构棚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25 | 罚款 | 在人民医院东院西路西侧附近出售混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8号 | 常风雷 | 行政处罚 | 常风雷未经批准,在人民医院东院西路西侧附近出售混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8/16 | |
26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307平方米(合0.46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20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307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675元;合计罚款:7675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柒拾伍元整)。 | 【2024】第XX008 | 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新兴镇北辛庄村307平方米(合0.46亩)土地建设消防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27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423平方米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的42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6345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肆拾五元整)。 | 【2024】第XX009 | 刘见银 | 行政处罚 | 2014年5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新兴镇岳桥村423平方米(合0.63亩)土地建设厂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28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18763平方米(合28.14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77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2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0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666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24996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09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485元;合计罚款291445(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 | 【2024】第XX010 | 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0年12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新兴镇北辛庄村与鲁城镇合兴村18763平方米(合28.14亩)土地建设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29 | 其他-没收矿产;罚款 | 1.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2024】第XX011 | 孙冠华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2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腾达公司东一处山坡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30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徐何香退还违法占用的2540方米土地; 2.对徐何香违法占用254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81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壹佰元整)。 | 【2024】TD022号 | 徐何香 | 行政处罚 | 新兴镇后大窑村民徐何香 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8 | |
31 | 罚款 | 在兰陵路北侧理工学院附近出售凉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9号 | 张硕 | 行政处罚 | 张硕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北侧理工学院附近出售凉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8/19 | |
32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11号 | 闫堂伟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8月2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刘庄村村西北1公里一处石塘坑内开采矿产品石英石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20 | |
33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42平方米土地;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34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127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1925元;对违法占用6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25元;合计罚款:3355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伍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11号 | 赵胜杰 | 行政处罚 | 赵胜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赵皇路村土地建设沙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20 | |
34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2412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9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8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58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55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9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27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730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95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5元;合计罚款:4291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 〔2024〕第SS022号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3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86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8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429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玖拾元整)。 | 〔2024〕第SS025号 | 神德兰 | 行政处罚 | 神德兰违法占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3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82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82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28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贰佰元整)。 | 〔2024〕第SS024号 | 赵成艳 | 行政处罚 | 赵成艳违法占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3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S2004号 | 马金保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马套村村东凤凰山开采矿产品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9 | |
3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DJ0016号 | 兰陵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未向发卡持有人兑付服务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的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39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并处50%的罚款人民币7700元,大写(贰万叁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DJ0017号 | 赵彦军 | 行政处罚 | 赵彦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兰陵县尚岩镇白水牛后村村东开采矿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40 | 警告 | 警告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DJ0019号 | 兰陵县玖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玖发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粮食收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4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DS005号 | 毛启文 | 行政处罚 | 毛启文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违法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4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DS006号 | 郝志华 | 行政处罚 | 郝志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16 | |
4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529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5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5元;对违法占用1318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处罚,计罚款人民币1977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9895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 [2024]第ZC012 | 季清红 | 行政处罚 | 你于2005年和2012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下流井村土地4529平方米(合6.79亩)建设钢结构棚、房及圈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8/29 | |
44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9号 | 刘荣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06 | |
45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30号 | 林振江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06 | |
4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53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5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300元;合计罚款:253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BZ012号 | 山东龙庄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龙庄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龙沂庄村土地建设龙庄商城北沿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02 | |
47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新华书店附近出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0号 | 韩雪 | 行政处罚 | 韩雪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新华书店附近出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5 | |
48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足之家附近出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1号 | 董则举 | 行政处罚 | 董则举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足之家附近出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6 | |
4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7号 | 临沂桓竣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苍山街道中圩村取地下水洗蒜米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取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29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2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2900元(大写:伍万贰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8号 | 葛超 | 行政处罚 | 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后西柞村土地建设看护房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13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325元(大写:壹万零叁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5号 | 祝宝宝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长桥东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8 | |
5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58平方米(合0.24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5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237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柒拾整)。 | [2024]第ZC015 | 吴振金 | 行政处罚 | 吴振金于2016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寨子村土地158平方米(合0.24亩)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4 | |
53 | 罚款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参照临沂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8号 | 巩克程 | 行政处罚 | 巩克程于2024年07月30日在兰陵县文峰路与兰陵路交汇处路南西侧擅自驾驶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4 | |
5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违法占用的11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17亩)土地; 2、对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14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400元;共计罚款人币:1140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 2024第ZW015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5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J002号 | 兰陵县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兰辰建筑工程公司电影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塔机安装前未对结构件、重要连接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4 | |
56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朱兴利退还违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土地; 2.对朱兴利违法占用107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7500元;合计罚款:1075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柒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W002号 | 朱兴利 | 行政处罚 | 朱兴利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车辋村土地建设饭店用厨房和宴会大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7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并处50%的罚款人民币17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ZJ015 | 刘爱文 | 行政处罚 | 刘爱文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村东违法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8 | 罚款 | 1.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2024】第XX012 | 匡连港 | 行政处罚 | 新兴镇东一村村西一处空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3 | |
5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064平方米土地;2.责令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的4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面积为53平方米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6500元;对该公司违法占用面积为501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01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27600元(大写:伍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4号 | 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恒运富美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后立庄村、棠林村、远立庄村的土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20 | |
60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31号 | 黄启永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20 | |
6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5号 | 石绍立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25日、8月1日,石绍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后立庄村村东南林洲木业厂区西北角开采矿产品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20 | |
62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12号 | 吴迪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姚庄村村南500米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8 | |
63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出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2号 | 司马玲玲 | 行政处罚 | 董则举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出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20 | |
64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2108公顷(合3.162亩,2108平方米)林地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2108公顷(合3.162亩,2108平方米)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667.5元两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7335元(大写:肆万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5号 | 兰陵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在苍山街道邓王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108公顷建设消防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9 | |
6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陈桂堂退还违法占用的813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81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陈桂堂违法占用32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100元;对违法占用48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22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0325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TD023号) | 王亚飞 | 行政处罚 | 王亚飞在苍山街道东坞丘村使用违法占地建设厂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23 | |
66 | 罚款 | 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3号 | 徐艳 | 行政处罚 | 徐艳举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26 | |
67 | 罚款 | 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4号 | 杨子正 | 行政处罚 | 杨子正举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26 | |
68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徐飞退还违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徐飞违法占用的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徐飞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的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徐飞违法占用3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违法占用19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200元,合计207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 | 2024第ZW020号 | 徐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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