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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19-0000023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
  • 发布日期 2019-04-09
  • 文号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L004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庆文(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L004号​)
兰陵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庆文(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L004号​)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L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L004号

曹庆文(兰陵镇彭园村):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12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彭园村525平方米(合0.79亩)土地建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你和证人彭园村村书记彭春启询问笔录各1份;3.违法现场照片2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1209(曹庆文)勘测定界图、兰陵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各1份。

我局已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LL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合0.79亩)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6平方米(合0.759亩)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1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85元(大写:贰佰捌拾伍元整);对违法占用的50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5180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合计15465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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