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BZ009号
范立杰(地址:卞庄街道大城东村):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7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神山镇和庄西村1293平方米土地建冷库及沿街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各1份;3. 违法现场照片2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神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及勘测定界图各1份,等。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BZ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293平方米(合1.9394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284.4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266元;对非法占用的8.6平方米一般耕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9481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凡华 杨相国
电 话:0539-5127123
地 址:兰陵县城兰陵路22号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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