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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19-000001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
  • 发布日期 2019-04-22
  • 文号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C201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秀玉(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C201号​)
兰陵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秀玉(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C201号​)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C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C201号

孙秀玉:(兰陵县长城镇白庄村44号)

经查,你于2008年4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长城镇沙沟西村290.6平方米(合0.436亩)土地建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你和证人沙沟西村村支部书记徐启秋询问笔录各1份;3. 违法现场照片2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长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各1份,等。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CC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0.436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46.8平方米(合0.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43.8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657元,对违法占用的246.8平方米一般耕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6170元;共计罚款6827元人民币(大写:陆仟捌佰贰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付宏 张本光

电 话:0539-5127123

地 址:兰陵县城兰陵路22号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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