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SS009号
王兴雅: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6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青竹山东村0.2230亩土地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当事人王兴雅,证人神山镇青竹山东村村支部书记冷成龙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王兴雅和证人神山镇青竹山东村村支部书记冷成龙询问笔录各1份;3. 违法现场照片2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勘测定界图及神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各1份等。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SS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0.2230亩土地;
2.限十五日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48.7平方米(合0.223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140.9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3522.5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7.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117元人民币,共计罚款3639.5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玖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
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相国 冷言峰
电 话:0539-5127123
地 址:兰陵县兰陵路22号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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