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115905号
张金贤(兰陵县新兴镇东新兴东村171号):
经查,你于2017年6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东新兴东村村南土地上建设沿街楼。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张金贤勘测定界图》、《新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新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4月4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43.7平方米(合0.2155亩)土地;
2.限你于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43.7平方米(合0.215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143.7平方米(合0.215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592.5元(大写:叁仟伍佰玖拾贰元伍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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