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2-000007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
  • 发布日期 2021-09-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处〔2021〕572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处〔2021〕572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陵市监处〔2021〕572

当事人:兰陵县金座服饰广场;经营者姓名:刘静;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长城镇驻地宝庆便民店对过;电话:****证照编号:92371324MA3RFRC25T;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长期。

2021年5月18日,我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兰陵县金座服饰广场销售“耐克”“李宁”服装。经我单位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请示领导批准后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兰陵市监扣押字[2021]CC051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CC0518号财物清单,报经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耐克短袖的进价是30元/件,耐克儿童套装也是25元/件。李宁上衣30元/件,2件阿迪短袖35元/件;上述产品耐克短袖销售价是60元/件,耐克儿童套装销售价是55元/件,李宁上衣销售价是65元/件,阿迪短袖70元/件。以上产品均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且进货价格低于正品服装价格,货值金额共计730元,至立案查处时,当事人未提供经营账簿,无法计算获利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

售侵权商品的名称、价格、产品剩余情况。

2、2021年6月10日对兰陵县金座服饰广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商品的数量、购销价格、产品货值及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基本情况。

4、现场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涉案商品的有关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违法产品被扣押的事实。

6、被侵权商标照片两张及商标信息2份,证明该商标已被经注册并具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1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听告字[2121]5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30元,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0元,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九十三条较轻处罚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12件;

3、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地址:兰陵县育才路中段)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