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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gshj/2022-000021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监管部门检查结果
  • 发布日期 2022-05-0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执处〔2022〕70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市监执处〔2022〕70号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zfdd2022050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餐饮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市监处〔202270

当事人:兰陵县庆龙豆腐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4*****

经营场所:兰陵县珠山三路路东;

经营者:赵**电话:1506***

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经营的“自制黄瓜咸菜”在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结果。2022年3月30日经领导签批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自制黄瓜咸菜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店自制黄瓜咸菜以及其它小菜一般都是免费给顾客提供的,有需要带走的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2月17日抽检当天,当事人的自制黄瓜咸菜一共自制了3kg,除了抽样的1.32kg(已付费10元),其它的全部免费提供给用餐的顾客,已被食用没有剩余。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承诺不再生产经营自制黄瓜咸菜。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o:JYSC22021701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P30998,包括送达回执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2022年3月9日现场检查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2022年3月31日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5、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报告送达情况;

7、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即时整改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自制黄瓜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货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2年4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陵市监执听告〔2022〕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情形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五(二)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 5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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