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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08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职业指导
  • 发布日期 2022-04-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适用范围:就业困难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受理机构:兰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居民身份证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领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退回材料。2、审核: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系统录入,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要求在《就业创业证》登记信息,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3、办结:进行网上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1855396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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