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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07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职业指导
  • 发布日期 2021-04-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11.就业登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11.就业登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事项名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适用范围: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第四条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3、《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第一产业以外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为社区管理服务提供的协助服务(不含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帮工服务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申请材料: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

办理流程:1、申请: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领表申请就业登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手续。

2、审核:比对市场监督管理、就业、社保、劳动关系信息系统,核实登记条件,审核通过,准予登记;审核不通过,不予登记,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3、办结: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入库,系统录入就业失业登记信息。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1855396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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