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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07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职业指导
  • 发布日期 2021-04-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11.就业登记(单位就业登记服务)
11.就业登记(单位就业登记服务)

事项名称:单位就业登记

适用范围:单位就业登记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第四条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3、《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第二条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一条 第二项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5、《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 第二项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就业登记花名册(单位用)

办理流程:1、申请:用人单位领表申请单位就业登记,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退回材料。2、审核:部门信息核查,核实登记条件,审核通过,准予登记;审核不通过,不予登记,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3、办结:就业登记数据入库,系统录入就业登记信息,按需求发放《就业创业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1855396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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