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