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四、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