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二、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五、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七、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