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领导、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主导、社区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方职责,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监督职责

1.负责上级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乡镇(街道)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

2.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综合验收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3.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核发备案证明;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

4.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新建物业企业信息填报、创优项目的转报、信用档案评级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牵头组织检查考核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5.负责县内规模较大、跨区域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抓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监督、考核,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2.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并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老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参与、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交付手续办理,并提出具体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信用档案初评、创优项目初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召集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物业管理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好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负责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投诉和信访工作。

5.负责研究提报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改造完成后的老旧住宅小区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负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非跨区域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落实辖区内党建引领沂蒙红色物业发展工作,严格规范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明确不宜担任候选人的具体情形,积极推荐优秀党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倡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7.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对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小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监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调解委员会和业主恳谈会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负责派员筹建属地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对无人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落实以保洁和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有偿物业管理服务,或依托国有企业成立国有物业服务公司,进驻无人管理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逐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覆盖到每个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