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负责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

县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配合规划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对反映小区房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和配套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诉进行处理;对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投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对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标准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公建,并在审查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确保按规划要求建设;做好配套公建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小区违法建设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对小区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承重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小区内乱贴乱画、违规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私开门窗,擅自占用绿地,毁坏绿化、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小区内噪声污染和烟尘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负责小区垃圾及时清运的管理。

县公安局: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依法查处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打架斗殴、传销、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饲养大型犬等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恶意堵门等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县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全县小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小区内电梯等相关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在小区从事托管、辅导班、餐饮、商店、美容店等经营活动和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物业服务价格、标准、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公共部位收益的“三公开”制度。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小区附近工业噪音污染和工业烟尘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小区自备水源井的投诉受理和查处封闭工作。

县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和管理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在图纸联合审查环节,落实物业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加强对物业用房等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落实;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查验和交付;开发项目须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民政、教体、司法、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本《意见》实施后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或者部分分期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达不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改造后进行移交;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能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各专营单位应当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的有关专营单位,根据职责对管辖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保证服务质量,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