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模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和换届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物业工作正常运转。

(二)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管理监督作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等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强化业主委员会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运作能力。

(三)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执行相关物业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收入确保按时足额入账,不得擅自截留,对物业服务费、维修费、代付水电费等支出,做到实报实销。对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依法予以追缴。建立物业服务费市场调节机制,鼓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劳动用工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