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文化旅游部《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工作导则》要求,加快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有效进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1+3”的旅游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和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1、加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能。进一步强化文化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产业促进资源统筹、发展协调、服务监管的职能作用,整合全县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与规划指导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由部门单一发展向部门综合推进、联动发展转变。根据我县旅游产业定位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文旅局和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一是探索成立“旅游警察大队”,在重点景区及旅游沿线设立旅游警务室、旅游警察岗亭,快速处置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旅游执法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二是深化旅游纠纷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探索组建“旅游巡回法庭”,快速调解、审结旅游纠纷,为游客提供快速司法处理通道。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旅游发展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要求,研究将旅游执法工作纳入县综合执法范围,探索设立旅游市场监管机构。(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院、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
3、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兰陵首发等为主要载体,统一受理全县旅游咨询、求助、举报、投诉和建议,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4、加强行业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和监督机制。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商店、旅行社、旅游车辆等涉旅行业监管,维护旅游者消费权益;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安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旅游服务管理水平。二是将旅游行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公约及旅游经营者文明服务公约,建立旅游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公开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倡导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经营者诚信服务和经营。通过质量等级评定,“诚信单位”、“文明单位”评选,树立典型,引导旅游经营者文明经营。建立失信或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