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堵结合。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法律支撑、政策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金融等手段和办法,“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推进低效工业企业依法有序处置。

1.“淘汰退出”一批。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政策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对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差、能耗不达标、无能力且无意愿升级改造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淘汰。

2.帮扶提升一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原因,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多措并举帮助低效工业企业开展“瘦身强体”,尽快达标提质。加强对低效工业企业的税负辅导,尤其是将生产经营正常,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以上低于1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实行按需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等柔性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价,鼓励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经税务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高风险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检查。

3.限期整改一批。鼓励低效工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规范经营、厂房出租等方式,提高土地单位产能。限期整改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限期内无法按照协议完成的企业列为重点低效工业企业。

4.并购重组一批。鼓励低效工业企业通过引进合作、资产重组、兼并等形式,引进优势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单位用地产出综合指标明显高于原企业水平,合作引进的产业或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严禁高耗能产业进入。

5.分割转让一批。若企业厂区内存在部分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厂房(土地性质不合法的除外),而现有使用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允许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其土地和厂房等资产经抵押债权人同意且具有分割转让的可行性的,经相关部门严格分析把关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

6.收购储备一批。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土地按评估价予以收储。若土地位于开发区和“园区”以内的,则由开发区和“园区”指挥部负责收储;若土地位于开发区和“园区”以外的,则由所在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7.“倒逼退出”一批。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退出。

8.“破产清算”一批。对长期停产、没有发展前景、无法扭转且企业资产抵押银行、债权人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企业资不抵债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盘活存量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再由低效工业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审查后,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有效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