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复产无望、实施破产清算的企业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由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费用、安置职工、清偿企业税费及债务等。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委托机构依法优先购买,对土地予以收储。

2.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企业的土地及其他资产与兼并方协商后,按照双方达成协议交由兼并方使用或处置,兼并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市政策用于处置低效工业企业。

3.对既不实施破产清算,又不实施兼并重组或转型的低效工业企业供电、供水部门按要求断电、断水;税务等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全额清理历年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对其土地剩余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县土地收储部门按规定有偿收储。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收储后,先支付企业50%的土地补偿款,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0%的不可预见费;剩余的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付给企业。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参照相关建筑拆迁标准补偿,先支付50%,其余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支付。对欠缴税费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的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偿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清缴所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