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二)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出差、休假及学习等较长时间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三)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实行工作岗位AB角补位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五)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
(六) 县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