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须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三)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前,应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 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 县政府建立顾问咨询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顾问,重大决策咨询顾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