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四)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明确授权外,由县司法局承办。

(五)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县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