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

三、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调整事项,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调整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审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审议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审议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事宜;

(八)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相关专家列席。

四、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五、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必须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县委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必须由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奖惩事项的,必须征求县纪委监委、政法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在会前履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签意见上签字,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七、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后,及其附件材料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将议题报县长确定。

八、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县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九、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资金、编制、人事、项目、政策等重要事项的,由有关副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审核并征求县长同意后签发;涉及常规工作调度或协调的,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十一、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二、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受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十三、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十四、 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兰陵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