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申请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复议机关 | 兰陵县人民政府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法定办理时限 | 一般案件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期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时间除外) |
申请条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申请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议范围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管辖范围 | 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
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539-5120556 |
办理地点 | 兰陵县文峰路中段兰陵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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