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申请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复议机关: | 兰陵县人民政府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法定办理时限: | 一般案件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期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时间除外)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申请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议范围: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管辖范围: | 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
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539-5120556 |
办理地点 | 兰陵县文峰路中段兰陵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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