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兰陵县金山路县综合服务中心西楼六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周某甲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第三人周某甲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周某某与第三人周某甲均系兰陵县新兴镇西新兴村村民。2017-2018年,第三人周某甲转包了新兴镇西新兴村同村村民孙某某、孙某甲以及刘某某等三户村民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共计3.5亩,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获得审批)私自建设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申请人曾多次通过电话、当面反映、邮寄书面举报信等方式到第三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第三人周某甲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反映,第三人受理后将案件转交被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受理后,承诺会依法处理,但迟迟没有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足以证明申请人系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履行职责,未向被申请人提出。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将该意见函告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周某甲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3月份,被申请人接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兴镇西新兴村周某甲在西新兴村违法占地建设养殖棚的转办线索后,询问了被举报人周某甲及有关证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委托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对周某甲养殖场进行勘测。查明,兰陵县新兴镇西新兴村村民周某甲于2017年7月在其转包的本村村民孙某某、刘某某责任田内建设养殖棚,并硬化了部分地面,于2018年7月建成,用于养猪;周某甲养殖场位于兰陵县新兴镇西新兴村西南方向,东至田地、西至沟、南至小路、北至生产路,占地面积1226平方米(折合1.84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被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条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之规定,认为周某甲建设养殖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该规定所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申请人造成了利益侵害,其被侵害的利益属于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明确保护的合法权益,且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保护属于个别性保护,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所产生的针对不特定公众所提供的一般性保护。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举报信,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举报信作为案件线索转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而申请人对其在举报信中请求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本村村民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关键在于是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本案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权等权利可能受到侵犯。因此,被申请人对周某甲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是否认定违法以及作出立案查处或者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并未对申请人施加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影响申请人的财产权等权益,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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