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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3-0010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3-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李某某复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71号)
李某某复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7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兰陵县城东升路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于2023年8月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定期限之内履行为李某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李某某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履职申请书》一份,EMS邮政单号1001845935836。2023年5月19日已签收,本人签收:六零五。申请人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书面答复。截至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60个工作日,申请人尚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的审批权为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具有审批宅基地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履职申请”可知涉案宗地为农村居民宅基地,因自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是宅基地适格审批机关。

二、申请人需在取得镇政府批准用地建房批复手续后方可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需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合法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对于申请人陈述并提交的村委证明并不是合法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符合宅基地登记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在没有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陵县南桥镇东李沟村村民。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1001845

935836)向被申请人递交《李某某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申请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证明:‘证明 经村民李某某本人申请,村委会研究,李某某无宅基地,两个儿子已成家,申请宅基地条件符合。村委会决定批给宅基地一处,位置村南,西邻魏某某,东靠张某某。东西长10.5米,南北20米。特此证明 兰陵县南桥镇东里沟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经办人:李某甲’。近年来,申请人多次要求东里沟村民委员会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均予以拒绝。2023年5月16日,南桥镇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只有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给予办理。故,申请人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请求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接受文书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111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一、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农民宅基地审批的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兰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统一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兰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予以办理,直接影响其能否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其财产权益,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人在没有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不予登记,应当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需说明理由、依据等事项,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综上,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具有直接、具体处理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的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负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否受理及办理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告知,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告知,应视为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机关依法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李某某请求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履职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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