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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3-0010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3-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冯某某复议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93号)
冯某某复议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兰陵政复决字﹝2023﹞93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兰陵县文峰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被申请的监督事项,令其下发持有建房协议建房速动工通知,裁定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领取建房协议书,正值三年新冠疫情暴发,政策上生产生活受控无法正常动工建设,疫情过后县委县政府发布复工复产通知,卞庄街道与所辖芙蓉西村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意申请人给儿子建结婚急用住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监督民生补救措施诉请,被申请人无视行政职责与百姓疾苦,不依法履职。为维护人民生命、生活、生产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在农用地上建设不动产,应当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该项行政职能,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主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217434182136)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行政监督申请书,被监督单位为兰陵县卞庄街道、卞庄街道芙蓉西村村委会,监督事项为“持兰陵县卞庄街道、芙蓉西村建房协议(2019年12月27日签订)建房。”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具有直接、具体处理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核批准职责。

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被申请人相关职责,申请人申请的监督事项“持有兰陵县卞庄街道、芙蓉西村建房协议(2019年12月27日签订)建房”,亦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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