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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4-0011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6-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XX在2024年4月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兰陵某某百货超市”开设的店铺“某某干货铺”购买“八角”101克1份,订单编号:XX。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不能作为判定案涉产品是否符合“感官要求”“产品净含量”“掺入疑似‘莽草’物质”“霉菌”等标准的依据,同时对举报人“风险评估”的举报要求,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未作回应,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或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掺入疑似‘莽草’物质”“霉菌”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对被申请人兰陵某某百货超市冒用产品包装标识某某饮食调味加工厂的厂名厂址等生产销售违法的具有食品安全的产品并未查验清楚。因此,被申请人得出“不立案”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举报人认为该产品存在缺斤少两、食品发霉等问题,在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4月1日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使用12315系统共举报 5691次,投诉13次。鉴于举报人在同一时间多家网店购买同一产品并一起举报,且举报格式、举报内容雷同,所以被举报人怀疑举报人所拍摄的产品照片、快检结果等存在重复使用或造假情况,对举报中所提供的产品照片及其快检结论均不认可。被申请人于 2024年4月1日将调查落实情况通过12315投诉系统予以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在“兰陵某某百货超市”开设的店铺“某某干货铺”购买“八角”101克1份,申请人购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被申请人接举报后,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兰陵某某百货超市进行调查。2024年4月1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告知。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使用12315系统共举报5691次,投诉13次。鉴于举报人在同一时间多家网店网购同一产品。并一起举报,且格式雷同,所以被举报人怀疑举报人所拍摄的产品、照片、快检结果等存在重复使用或造假情况,对举报中所提供的照产品照片及快检结论均不认可。”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告知内容,遂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购买产品照片、支付记录截图、快递包裹照片、店铺购买页面截图、快检结果照片;

2.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声明、检验报告、被举报产品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举报人兰陵某某百货超市住所地为兰陵县卞庄街道XXXX,其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申请人有权对被举报人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购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法律规定,3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4月1日至被举报商家兰陵某某 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至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被举报人进货时索取了干辣椒的检验报告,某某饮食调味加工厂营业执照、某某饮食调味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记录、某某饮食调味加工厂声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单号XXXX作出不立案回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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