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4-0011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5-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兰陵县金山路中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诉求)和奖励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诉求)和奖励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兰陵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烧粗粮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作出《关于举报兰陵某某有限公司的回复》该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和奖励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函称兰陵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地瓜烧粗粮酒”白酒的标签配料表不含“地瓜”成分,该公司并在标签中标注浓香型执行标准:GB/T10781.1的事项涉嫌误导消费,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落实,兰陵某某有限公司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行为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已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述批次产品已无库存早已停产。被申请人依据案件办理程序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诉举报人要求退还贷款并赔偿的诉求,经被申请人调解,兰陵某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与投诉举报人沟通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不予奖励。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人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在某某平台某某酒类专营店购买了名为“地瓜烧粗粮酒”两瓶;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2024年1月4日,兰陵某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陈先生投诉地瓜烧粗粮酒情况说明》称“拒绝投诉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不再接受调解,”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关于举报兰陵某某有限公司的回复》;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购物小票照片、购买产品“地瓜粗粮酒”照片、《投诉(举报)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兰陵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陈先生投诉地瓜烧粗粮酒情况说明》;

3.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4.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举报兰陵某某有限公司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据此,公民有权就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但对主管部门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则需与该处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申请人主张和提供的交易小票等,其系从某某平台上的某某酒类专营店购买“地瓜烧粗粮酒”,故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某某酒类专营店”。申请人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其损害或该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其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下,申请人与生产厂家“兰陵某某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就生产厂家“兰陵某某有限公司”的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的行为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非为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