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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4-0011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6-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XX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案处理违规商家,限期作出具体答复;3、请求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在某某超市元购买了一个火龙果,后食用发现腐败变质,于是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4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了反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称2024年3月27日,在某某购买一个火龙果,后食用发现腐败变质。被申请人于3月28日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涉诉商家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落实。经查,发现部分火龙果局部已出现发软、腐败现象,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要求涉诉超市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诉求进行了调解,并已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在某某超市购买了火龙果一个;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3月29日,商家提交《拒绝调解申请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购物小票截图、购买产品火龙果照片、全国12315举报单;

2.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照片,电话调解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绝调解申请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的地址在兰陵县文峰路和佳园路xx,其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申请人有权对被举报人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涉案超市销售的产品腐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处理。被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合法。

法律法规赋予举报人举报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处理,认为被举报人销售腐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被举报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经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其理由,该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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