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的举报单号不予立案回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该申请,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单号XX不立案回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
申请人称:2024年3月6日,申请人购买脂流茶,产品名字标签涉嫌违反了GB7718一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给予本人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调查分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并阐述了以下理由:(一)检查该代用茶产品标签情况,该产品标签标注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二)指出“脂流茶”属于“创新名称”,食品使用创新名称有法律依据,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三)名称本身不暗示“疾病治疗”作用。(四)不与药品构成混淆。不存在举报人所谓的食品“安全隐患”。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接到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反映的问题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日内即对被投诉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综合分析和考量下作出了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作出了答复,处理过程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人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在某某平台名称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脂流茶。申请人购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对象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接举报后,于2024年3月19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悬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脂流查,30袋,生产商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共计50盒,无库存。2024年3月20日,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告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告知内容,遂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购买产品照片、支付记录截图、快递包裹照片、店铺购买页面截图;
2.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经营者身份信息、被举报产品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举报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为兰陵县XX镇XX,其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申请人有权对被举报人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购买产品后,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产品名字标签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3月19日至被举报商家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产品标注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名称本身不暗示“疾病治疗”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至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就涉案产品而言,产品名称标签不会使人误解产品属性,不与药品构成混淆,括号内的“荷叶茶”字体较小,对食品安全亦不造成实质影响,并不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单号XX作出不立案回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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