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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4-0012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兰陵县县城东升路中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直播同款)碧迪牌山楂决明子茶大肚子蓝帽认证油柑刮油茶全身ZP,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效果很好”。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保健品上面并没有说明效果很好,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于2月1日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落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兰陵县某某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现场发现涉诉产品“碧迪牌山楂决明子茶”。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在其拼多多店铺未使用“效果很好”字样宣传。执法人员问询了被诉商户经营者并向其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照片,被诉商户经营者承认在该产品评价网页曾经使用“效果很好”字样,但是现在已经不用了,1月份下旬已改正。鉴于被诉商户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被诉商户拒绝参加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在某某平台名称为“某某馆”的店铺,购买了碧迪牌山楂决明子茶(大肚子蓝帽认证油柑刮油茶全身ZP)。2024年1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投诉对象为某某店铺“某某馆”经营者兰陵县某某商行;被申请人接投诉后,于2024年1月31日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2月1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投诉的兰陵县某某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合法有效,且该产品在其某某店铺“某某馆”未使用“效果很好”字样宣传。执法人员询问被诉商户经营者赵某某,其承认在该产品评价网页曾经使用“效果很好”字样,2024年1月份下旬已改正。鉴于被诉商户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经机构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同意,于2024年2月27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2024年3月1日,被投诉人兰陵县某某行经营者赵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申请书》。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回复,告知了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购买产品照片、支付记录截图、快递包裹照片、快递跟踪单截图、拼多多店铺购买页面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备案查询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投诉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兰陵县某某商行住所地及经营地为兰陵县卞庄街道XXXX,其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申请人有权对被投诉人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兰陵县某某商行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于次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由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鉴于被投诉人兰陵某某商行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和调解情况一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和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查、核实、组织调解,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调解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所作出的告知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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