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某某等11人。
被申请人:兰陵县新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复函》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陵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复函》,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兰陵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村内均有宅基地和房屋。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在某村民委员会公示栏看到某村民委员会公示的《某村委员会关于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证明》,证明经征询我村村民代表意见,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人认为,《某村委员会关于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证明》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不具有合法性。
故此,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兰陵县新兴镇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7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故此,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1.欧某某等11人申请被申请人责令改正的事项,表述为:“请求责令大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决定”,但经被申请人调查落实,《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系某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的事项,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村委会改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2.《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通过,同时在村务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内容未见与法律规定、政策相抵触。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即存在补偿,表决的内容不存在侵犯村民财产权益的情节。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均系兰陵县某镇某村村民,于2024年6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窑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决定。2024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复函》,于2024年7月3日向申请人送达,主要答复内容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的是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您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问题,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某村村民委员会无权修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被申请人也无权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修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其次,您反映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没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经村民代表会议签字表决通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更好化解纠纷,建议您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申请人如不服本回复,可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函内容,遂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某村委员会关于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证明;
2.会议照片、公示照片;
3.签字确认表;
4.关于《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复函。
本机关认为: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具有直接、具体处理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的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涉案村村民委员会公示的《关于同意<兰陵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证明》是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作出的,公示内容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该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改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职权,被申请人作为镇级人民政府,虽然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但其不具有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职权。换言之,如果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具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应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不是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书》所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某等11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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