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5-0003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2-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履行查处职责,并将书面结果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兰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案涉兰陵县某某镇某某村范围内的1.8亩、1.79亩承包地,系2002年由申请人吴某某从同村村民陈某某、陈某防处置换流转取得,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从2008年起,申请人所享有的承包土地先后被各公司企业非法占用,进行项目建设、使用,相关执法部门已做出行政处罚。据申请人了解,该土地所在地正被“某某机械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占用使用,但未公示或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即对申请人土地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地上附着物等已经全部被损毁,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至今未给申请人任何安置和赔偿。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 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邮寄单号为128XXXXXXXXXX,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15日签收后,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答复。申请人8月12日收到案涉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因申请人长期未得到依法补偿的现状,被申请人理应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未合法用地,故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府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合规,不应被撤销。经查,该地块位于某某镇某某村,系申请人吴某某父亲从同村村民陈某举、陈某顺处置换流转而来,实际面积共2.82亩(陈某举1.77亩,陈某顺1.05亩),2008年某物流建设时,申请人未同意土地流转,未领取补偿。该违法行为已由被申请人处罚到位(申请人也知悉该情况)。2020年11月22日,该块土地已经临政土字[2020]XX号批文转为建设用地,并于2024年3月20日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联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合法用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答复合法合规,不应被撤销。

二、该块土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经查,该块土地于2020 年经临政土字 [2020]XX号批文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需要按照征地相关程序予以补偿。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村委多次和申请人及其母亲协商,同意按照2.6亩标准进行补偿(申请人哥哥吴某峰已签订1.1亩土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7.37万元,即使按照申请人所述其土地3.58亩,也仅2.48亩未补偿),但申请人一直不同意签字,拒接领取补偿。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单号128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查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查处事项:对申请人土地所在地无任何征收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即进行用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事实和理由:位于兰陵县某某镇某某村范围内的1.8亩、1.79亩承包地,系2002年由申请人吴某某从同村村民陈某某、陈某防处置换流转取得,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从2008年起,申请人所享有的承包土地先后被各公司企业非法占用,进行项目建设、使用,相关执法部门已做出行政处罚。据申请人了解,该土地所在地正被‘某某机械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占用使用,但未公示或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即对申请人土地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地上附着物等已经全部被损毁,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至今未给申请人任何安置和赔偿。基于上述情形,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提出书面查处申请,望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签收该申请书,于2024年8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反映地块已于2020年11月22日经临政土字[2020]XX号批文转为建设用地,并于2024年3月20日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联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合法用地。”

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兰陵县某某镇园区某某村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并经兰陵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和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见证;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经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鲁(2024)兰陵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作价出资(联营),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面积4133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74年3月19日止。

再查明:《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9)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即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业务主管部门,原行政执法权已经被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被申请人不再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照片;

2.陈某举、陈某顺的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2020年第9批次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临政土字[2020]XX号);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

6.鲁(2024)兰陵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

7.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

8.当事人土地位置图、关于查处申请答复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认为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合法用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查的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查处的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发[2017]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9目的规定,将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辖区内集中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不再对土地相关的违法事项承担查处职责。但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及请求“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后,不论其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均负有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职责。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土字[2020]XX号关于兰陵县2020年第9批次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兰陵县某某镇园区某某村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及鲁(2024)兰陵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可认定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吴某某作出《关于查处申请的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细则

制定依据

保障措施与执行

内容由AI解读,具体执行以政府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

一键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