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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4-10/2025-00033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5-02-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政复决字〔2024〕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陵政复决字〔2024〕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案反馈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兰陵县某某饭店就餐,用餐途中发现餐具的消毒日期模糊不清,餐具污浊不堪,桌面苍蝇乱飞。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0月11日对涉诉单位进行检查,由于涉诉人家庭成员在外地住院已暂停经营。2024年12月11日,涉诉单位营业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投诉举报内容开展调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提供使用的餐具生产日期标示清晰且在保质期内。2.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区、就餐区防蝇纱网部分缺失,灭蝇灯未悬挂。3.现场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餐具供应者的营业执照和餐具消毒合格证。

对申请人反映的餐具生产日期被人为抹掉,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餐具的行为,经现场检查结合诉求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被申请人认为不能认定是涉诉人进行涂抹亦无法认定其存在提供超过保质期的餐具的行为。对涉诉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防蝇设施、设备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涉诉单位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向涉诉人进行转达,涉诉人表示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本人于2024年10月6日晚在该饭店用餐,共花费115元,其存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餐具污浊不堪,且后厨脏乱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其提供的餐具显示保质期15天,生产日期已被人为抹掉,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餐具。就餐环境苍蝇乱飞,未按规定设置相关灭蝇措施。综上违法行为要求部门介入处理查处,责令其停业停顿。”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受理告知。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至涉诉商家兰陵县某某饭店开展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涉诉商家提供兰陵县某某消毒餐具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格证,经查,现场涉诉商家提供使用的餐具生产日期标示清晰,均在标示保质期内。现场发现经营场所操作区、就餐区防蝇纱网缺失,灭蝇灯未悬挂。对涉诉商家防蝇设施缺失的情况,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诉商家按要求设置防蝇设施并使用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调解,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说明书》,拒绝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市监诉调终〔2024〕第XX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2月12日,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和调解情况,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接到工单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兰陵县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存放餐具生产日期清晰,均在保质期内,未发现认为涂抹生产日期的情况。因涉诉饭店正在装修收尾阶段,存在部分三防设施缺失的情况。执法人员要求涉诉饭店尽快完善三防设施,保证就餐环境的卫生整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告知内容,遂复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截图、就餐餐具照片、支付凭证。

2.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合格证、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绝调解说明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后,于2024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于2024年12月11日至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4年12月12日将核查、调解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调查处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陈某某的投诉作出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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